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7-7-13 8:41:50 人气:439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所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本所科研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应同授予应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科研工作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经本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向中科院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本所现阶段可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理学学科有凝聚态物理专业和光学专业,工学学科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学工程、电路与系统和测试计量技术与仪器专业。
第二章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附表1)一式3份;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所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验后退还本人);
4. 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验后退还本人);
5. 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或其它成果、专利原件,及复印件1份。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第二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6.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 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1 份,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情况材料1份,其中包括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加印密封)。
研究生部收齐上述材料后,统一组织所内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1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可开展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工作,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由研究生部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在科研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取得相当的其他科研成果,如专利、发明或专著等。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本所组织的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
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长春光机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完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本所的要求,与相同专业在学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统一标准阅卷评分,并累计修满规定学分(总学分为35学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后仍不合格,则本次申请无效。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和本单位组织的水平考试
除参加上述学位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本所理学的凝聚态物理和光学专业,工学的光学工程专业由本所组织专业课水平综合考试,其它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考成绩单均由主考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经考试,参加本所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本所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通过本所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和综合水平考试后,由研究生部将申请人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附表1)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研究生部方可按中科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对申请人论文水平的认定工作。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在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时间。研究生部聘请所内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负责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的相关事宜。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对于合作完成的新发明和发现,应同时附送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论文撰写的详细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附件2)。
2. 论文评阅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由研究生部聘请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2位是长春光机所以外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和申请人修改、补充论文时参照。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论文评阅书》(附表2),由研究生部专人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研究生部另外再聘请2位专家进行评阅。若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3.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5人是研究生导师、3人为长春光机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研究生部提出并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聘请。
研究生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论文答辩会公开进行,本所在学研究生、申请人同行均可参加。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附表3),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若论文答辩未通过,申请者需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研究生部组织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再向长春光机所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它单位提出申请。
4. 学位授予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研究生部将所有申请材料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格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部将拟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只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申请人原有学历的变更。
第八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的经费,按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部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本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其档案内容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